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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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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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錄科
清代科举考试制度,凡科考一二等,及三等小省前五名、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,其余因故未考者,及在籍之监生、荫生、官生、贡生名不列于学宫。不经科考者,均由学政考试,名为“录科”。经录科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。
录科 lù kē ㄌㄨˋ ㄎㄜ
清代科举制度,生员欲乡试前,先由学政预行科试,录取优异者;并荐举者,造录名册,送入科场,称为「录科」。
《儒林外史.第七回》:「次年录科,又取了第一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