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ì
弃
shì
市
qìshì
ㄑㄧˋㄕˋ
棄市
《礼记•王制》:“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。”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街头示众,民众共同鄙弃之,后以“弃市”专指死刑。代指应受弃市之刑者。
弃市 qì shì ㄑㄧˋ ㄕˋ
古代于闹市执行死刑,并将尸体弃置街头示众,称为「弃市」。语本
《礼记.王制》:「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。」后用以代称死罪。
《史记.卷六.秦始皇本纪》:「有敢偶语诗、书者弃市,以古非今者族。」
《三国演义.第一一五回》:「卒非挞妻之人,面非受刑之地,合当弃市。」